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59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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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與財政部為加強會計市之查帳簽證功能及工作素質,特聯合設置會計師業務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 2 條
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除經濟部及財政部各指派委員一人,其餘九人由經濟部財政部會商決定,聘請會計專家擔任,並由經濟部與財政部指派之委員輪流為召集人。
第 3 條
委員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助理秘書若干人,遵照委員會決議,並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一切事務人,均以向有關機關調用為原則。
第 4 條
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及其工作之評審事項。
二、關於會計師公會制定會員查帳事務規程,一般會計處理原則,及會員紀律有關章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濟、財稅、金融法令,有關會計規定事項之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稅捐稽征查帳準則,及會計師簽證規則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機關交議案件之研究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會議決事項,應視業務性資,分別送請經濟部或財政部核定後執行之。
第 6 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每次參加開會得支給車馬費,專家委員經召集人指定審查案件者,依案件繁簡另行支給審查公費,其支給標準,由委員會報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定之。
第 7 條
委員除由有關機關指派者外,專家委員之聘期,由經濟部及財政部會商決定之,但在聘期內不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其與開業會計師有特殊關係者,於評審案件時應予迴避。
第 8 條
委員會審議準則及辦事細則,由委員會擬訂,呈請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准後實施。
第 9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 10 條
本辦法報奉行政院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