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民國 5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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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五會計年度內分期照票面十足發行;其分期發行期數、數額及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面額分新臺幣伍百元、壹千元、伍千元、壹萬元、伍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第 4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自第五期付息起,每半年平均還本付息一次,分十年全部還清。
第 6 條
本公債向全國愛國人士派募,其派募辦法另定之。
第 7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 8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第 9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第 10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均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免納所得稅。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