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結束程序法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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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 3 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行停止。
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5 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