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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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隊:
一、基本測量及企劃科。
二、地籍測量科。
三、基本圖資測製科。
四、應用圖資測製科。
五、圖資供應管理科。
六、圖資應用推廣科。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二、北區第二測量隊。
十三、中區測量隊。
十四、南區第一測量隊。
十五、南區第二測量隊。
十六、東區測量隊。
第 4 條
基本測量及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測繪施政計畫之研擬、管制考核及成效評估。
二、測繪規範研擬、測繪儀器檢校制度與技術研發之規劃、推動及管制考核。
三、國際測繪業務交流合作及測繪人員培訓。
四、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之研擬。
五、基本測量控制網之設立、維護及管理。
六、衛星即時定位系統之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七、其他有關基本測量及企劃事項。
第 5 條
地籍測量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二、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三、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政策性地籍測量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第 6 條
基本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基本地形圖與經建版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二、全國性電子地圖測製及維護。
三、全國性國土利用現況調查圖資測製及維護。
四、三維國家底圖測製及維護。
五、全國性基本圖資測製技術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基本圖資測製事項。
第 7 條
應用圖資測製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數值地形模型測製及維護。
二、水深資料之蒐集調查、處理及維護。
三、潮間帶地形圖測製及維護。
四、地形及海域測繪業務之執行及技術研究發展。
五、移動測繪技術研究發展。
六、其他有關應用圖資測製事項。
第 8 條
圖資供應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資訊整合流通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二、國土測繪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管理維護。
三、國土測繪圖資供應管理。
四、本中心資通安全政策、防護機制及資訊安全管理系統(ISMS)之規劃、推動、通報及管理。
五、本中心資訊作業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考核。
六、本中心資訊設備之規劃、調配、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圖資供應管理事項。
第 9 條
圖資應用推廣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土測繪圖資應用及推廣。
二、國土測繪圖資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三、三維國家底圖應用及推廣。
四、三維國家底圖網路服務規劃、建置、維護及營運。
五、其他有關圖資應用及推廣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測量隊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各測量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轄區內基本控制點清理、檢測及補建。
二、轄區內潮位站高程基準及高程控制網檢測。
三、轄區內地籍測量作業。
四、轄區內地形測量作業。
五、轄區內海域測量作業。
六、法院囑託鑑定測量作業。
七、轄區內其他測繪作業。
第 15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