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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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第 3 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農業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環境部部長、文化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
第 4 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環境部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環境部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 5 條
本小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第 6 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有關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 7 條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