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事細則
民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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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掌理事項,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察科。
三、後勤科。
四、訓練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六中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刑事、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警務、刑事事項。
第 6 條
督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六、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七、保防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督察、保防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八、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九、有關員工保健事項。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訓練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二、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關鍵基礎設施人員訓練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資訊作業之管理及維護。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派駐科學園區管理局(新竹、中部、南部管理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中、高屏分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核能發電廠、大甲溪發電廠德基分廠、興達火力發電廠)與經指定派駐單位之安全維護及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案件。
三、各類專案、特種警衛與外(貴)賓參訪勤務安全維護之規劃及執行。
四、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及督導。
五、民眾陳情抗爭活動之情資蒐報及疏處。
六、交通秩序及稽查、取締、事故處理。
七、配合核能發電廠執行核安、反恐、緊急應變等演習工作及行政支援。
八、所轄之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九、上級機關交辦事項。
十、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第 14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