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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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之處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之學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 3 條
各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之離校程序、通知及應服現役時間之折算,由各校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層報國防部核定。
前項核定權限,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理。
第 4 條
退學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入伍訓練(以下簡稱新生訓練)及軍事訓練時間,予以折算其應服現役時間。
前項新生訓練時間,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按日折算,未完成者,不予折算;軍事訓練時間,以八堂課折算為一日。
第 5 條
開除學籍學生依法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其已受之新生訓練時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折算為其應服現役時間。但已受之軍事訓練時間,不得折算應服現役時間。
第 6 條
前二條所稱應服現役時間,以服義務役時間為限。
第 7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已完成新生訓練者,於服行其應服之兵役時,不再受入伍訓練。
第 8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離校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具現役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按原階級服役。
二、具後備軍人身分者,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丙三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丙聯及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報到憑證卡二份連同兵籍資料轉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填寫國軍官士兵退除役離營人事資料異動表通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
三、前二款以外之學生,各校應填寫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一式甲、乙二聯,甲聯發交其本人;乙聯連同兵籍資料轉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9 條
具現役軍人身分之學生,經核准休學者,各校應通知其原隸屬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於休學期間,按原階級服役。
第 10 條
退學、休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具僑生身分者,其服役處理,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辦理。
第 11 條
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應徵服兵役時,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退學或開除學籍通知書乙聯後,應依法補辦徵兵處理。
第 12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