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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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公共資源有效利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圍如下:
一、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門票費。
二、資料複印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館展場、劇場、空中腳踏車及兒童廳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館資料複印使用規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4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