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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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 6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7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