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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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第 2 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第 3 條
總處置人事長一人,特任;副人事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