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禁止所屬公務人員贈受財物及接受招待辦法
民國 58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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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革新政治風氣,砥礪公務人員節操,特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院所屬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左列團體或個人之餽贈,優惠交易、借貸或享受其他不正當利益:
一、受本機關或所屬機關直接或間接監督管理者。
二、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財務契約關係者。
三、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承攬或買賣關係者。
四、受有本機關或所屬機關補助費者。
第 3 條
公務人員接受與職務有關人民團體贈送之紀念品,應作為機關陳列品,但接受屬於個人紀念性或廣告性而價值輕微之物品,經報告主管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公務人員經外國官方指名接受之贈品,應報經本院各部會處局或省市政府備查。
第 5 條
公務人員有隸屬關係者,除婚喪喜慶及上級人員對屬員獎勵救助者外,不得贈受財物。
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其應機關團體或個人之邀約,參加正當場合之餐敘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依法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8 條
公務人員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其直接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第 9 條
公務人員操守堅正,拒受餽贈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專案呈報獎勉。
第 10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