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調派實任法官至同級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期間津貼補助辦法

民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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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法院(以下統稱被支援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而被調派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之同級法院(以下統稱支援法院)實任法官,得於調派期間內支領調派津貼補助。
第 3 條
調派津貼由被支援法院支給。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調派津貼依附表所訂數額按月支給。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之調派津貼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調派津貼按全月支給。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