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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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
第 3 條
財團法人應按會計事務處理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其內容包括:
一、總則。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準則。
八、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九、會計事務應用電子計算機之處理。
十、內部審核之處理。
前項會計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並報司法院核定。
第 4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二、重要會計科(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前項第一款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營運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第 5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