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

民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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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萃取天然食用色素之溶劑來源,包括:
一、水、乙醇、植物油或其他食品原料。
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准用之溶劑。
第 3 條
添加賦形劑或其他添加物之天然食用色素,其所添加者,限於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載品名別,或其他可供食用之食品原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天然食用色素之來源、主成分及規格,應符合附表之規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