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稽查電臺組織規程
民國 5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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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為稽查無線電臺通信,有無違規事件,特設稽查電臺。
第 2 條
稽查電臺直隸交通部,必要時得授權部屬電信總局指揮。
第 3 條
稽查電臺之任務如左:
一、稽查部屬各無線電臺之通信工作。
二、稽查各專用無線電臺通信工作。
三、臨時交辦之稽查事項。
第 4 條
稽查電臺應將稽查所得違規事件,通知其主管單位予以糾正,每月分三旬彙編工作報告表呈核,如遇情節重大者應隨時報部核辦。
第 5 條
稽查電臺設臺長一人,由本部遴派資深電信人員兼任,主持臺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八人,由電信人員中調派。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