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民國 99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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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
一、業務課。
二、供應課。
三、總務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政風室。
各課、室掌理事項,依照本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第 4 條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提高車勤服務品質之策劃。
二、業務督導考核案件之擬訂。
三、各項會報及民意機構彙辦案件。
四、旅客投書案件之處理。
五、各項旅遊資訊及旅遊合作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六、車地勤業務督導。
七、服務競賽案件之處理。
八、業務報告資料之彙編。
九、業務處理要點之擬訂。
十、業務檢討會議之籌辦與執行。
十一、各項服務改進案件之處理。
十二、業務經營及轉型計劃之擬訂。
十三、車上供應飯盒分配車次之擬訂。
十四、餐廳經營及飯盒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五、餐飲賣點之招租。
十六、月台餐盒叫賣業務之籌辦。
十七、各種專車飯盒之籌辦。
十八、車上飯盒品質抽查及評鑑。
十九、市場物價行情之調查。
二十、各項產品之研發行銷。
二十一、營業報表之審核及登記。
二十二、各單位營收統計分析。
二十三、餐廳、飯盒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四、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規劃之擬訂。
二十五、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管理考核之擬定。
二十六、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及設備之規劃。
二十七、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宣傳。
二十八、台北站停車場業務考核改進。
二十九、網際網路業務案之處理。
三十、自動存物箱業務招租。
三十一、郵局租用車站相關業務服務。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車站設置販賣部、增設各業種商店之規劃、招標。
二、各標租販賣部、商店租金之收繳控管。
三、消費者對於各車站販賣部、商店經營業務反映事項之處理。
四、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之稅籍設立與管理及信用卡刷卡機之設立與管理。
五、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使用統一發票之控管及存根之管理。
六、各販賣部、商店經營所需貨品倉庫之出租、管理。
七、各車站商業用電之設立、及提供各附業用電之電費分攤收繳與管理。
八、各車站場地短期出借廠商辦理商品展售(示)及公益或慈善活動之擬辦。
九、各車站場地短期出借之管理費、保證金收繳、退費之控管。
十、原自營販賣部存餘財產及委商製作商品存貨帳目之管理。
十一、委銷貨品進銷作業之擬辦。
十二、各車站各項自販機之規劃、招標及管理。
十三、各車站自動櫃員機、貸款機之規劃、招標及管理。
十四、旅客列車時刻表之招標暨協助校對。
十五、旅客列車時刻表之銷售控管。
十六、各項租金之催收及控管。
十七、電費周轉金帳戶之收支控管。
十八、鐵路紀念商品銷售之規劃。
十九、消費者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製作各項自動販賣機、彩色快照機、自動櫃員機等每期收入明細表
二十一、製作委託經營販賣部每期收入明細表。
二十二、每月編製委託經營販賣部收入明細表、收入彙總表及經營使用費暫估結算清單並與廠商核對帳目。
二十三、每月彙總各餐廳委銷貨品(由總所簽約者)銷售數量列印
(一)營業成本核對表。
(二)供銷貨品月報表等
(三)結帳清單總表
(四)委銷貨品盤存進銷月報表等供會計單位登帳。
(五)結算清單供廠商結算貨款。
(六)貨品營業月報表、異動資料核對表。
二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現金營收及有價證券之點收支付保管核銷、收據之填發。
二、每日(月)現金結存報表之製作及與銀行往來帳戶之對帳、調節等。
三、本所員工薪金之請款、薪資及各項所得稅扣繳申報及扣繳憑單之填發。
四、各項費用(保險、退撫基金、互助金等)之請款核銷作業。
五、本所所屬單位(含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營業稅之彙總繳納及申報作業。
六、辦理財務、勞務、工程公開招標案件前置作業及上網登錄。
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之下訂。
八、辦公事務用品之採購。
九、辦公處室修繕、宿舍、財產管理。
十、公文處理系統業務之辦理、監印、檔案管理、密件管制及其他不屬各課案件之簽擬。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及各餐廳年度營業概算之彙編。
二、本所及各餐廳營業預算之分配、控管、執行與超支併決算。
三、營業收、支、審核之處理及其所發生債權、債務與損益計算等會計事務。
四、查核財務、財物、作業程序及其相關業務之改進事項、會同處理監標、監驗。
五、會計人事之處理。
六、營業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七、財務報告、管理報告之編製、分析及決算資料之提供。
八、會計帳簿、憑證、報表、帳冊之裝訂及保管(含電子資訊貯存體)等事項。
九、會計資訊系統之作業規劃、資料處理、例外跟催等事項。
十、統計調查、分析及報表編製。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暨所屬機構組織條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預算員額之研擬事項。
二、任免、遷調、動態、銓審之擬辦事項。
三、職名章核發及收回銷毀事項。
四、考試分發、升資考試、升資訓練、升資甄審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六、考成、平時考核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七、模範勞工表揚、請頒服務獎章之擬辦事項。
八、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九、識別證、各項車證、在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一、公、勞、健保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退休、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三、勞資會議之擬辦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9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 10 條
總經理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所屬機構;協理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11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施行。
第 12 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13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課、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14 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 15 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總經理、協理、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