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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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九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土木課、浚渫課、船舶機械修理廠。
第 4 條
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三、工程施工項、決算編擬事項。
四、工程(含代辦)施工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五、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
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三、港灣疏浚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四、港勤工作船舶零配件請購、請領事項。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養、委修事項。
六、港勤工作船船員管理事項。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員工作調度事項。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測繪及結構勘查事項。
九、辦理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
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決算及竣驗事項。
三、船機零星修護工作辦理事項。
四、船機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廠房設施、機具設備之保養及檢查事項。
六、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七、代辦船機承修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業務。
第 8 條
課長、廠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9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廠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10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1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