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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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運輸系統規劃配合及運輸計畫之研擬、評估事項。
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運輸安全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運輸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指導事項。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九、運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及提供事項。
十、港灣技術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十一、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運輸計畫組。
二、運輸工程組。
三、運輸經營管理組。
四、運輸安全組。
五、運輸資訊組。
六、綜合技術組。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科長三人,由研究員兼任;研究員六十人至六十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十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專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三人,科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所為因應港灣技術研究業務需要,得設港灣技術研究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並得分科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1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