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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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及工程技術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技術之研究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交通技術標準規範之指導。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五科辦事。
二、路政及道安司,分五科辦事。
三、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分五科辦事。
四、航政司,分六科辦事。
五、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六、交通科技及資訊司,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三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法制處,分三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擬、規劃、研究發展及推動。
二、國營事業考成之指標研擬及績效評核。
三、計畫管制、評核與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
四、議事及性別主流化等相關事項。
五、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管考。
六、交通技術規範之研擬及審議。
七、重大工程之督導及考核。
八、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九、天然災害防救、交通設施反恐應變計畫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路政及道安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鐵道(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系統之政策擬訂及規劃。
二、鐵道與公路建設計畫之審議、工程督導、考核及履勘。
三、鐵道、公路系統場站與周邊地區土地開發及經營計畫之審議。
四、道路交通工程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五、鐵道與公路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六、建置環島自行車道路網及停車管理業務之監督。
七、全國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擬訂;地方政府執行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之審議、督導及考核。
八、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與推廣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督導與防制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鐵道、公路及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第 8 條
公共運輸及監理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劃、督導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公共運輸發展之政策規劃及督導。
三、鐵道運輸、汽車運輸及公路監理業務之督導。
四、車輛管理、駕駛人管理政策之規劃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五、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監理檢驗、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車輛牌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六、駕駛人訓練、考驗及駕駛執照核發業務之督導。
七、其他有關公共運輸及監理事項。
第 9 條
航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船舶、船員、海事、自由貿易港區、商港、民用航空相關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二、航政業務相關國際約章之擬議、採用、發布施行等國內法化作業。
三、海運、自由貿易港區、商港、民用航空發展政策及計畫之核議。
四、海運航業、民用航空事業、港務及機場公司業務之督導。
五、商港與航站管理、建設之監督及核議。
六、自由貿易港區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七、船舶購建、檢查、丈量、登記或註冊及證書核發之監督。
八、船員與駕駛訓練、證書核發業務及其訓練機構考核之監督。
九、航路標識、引水及船舶航行安全之監督。
十、其他有關海運、商港及民用航空事項。
第 10 條
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郵政事業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二、郵務、儲匯、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督導、管理與法規訂修及解釋之擬議。
三、本部主管郵電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四、本部主管財團法人及其轉投資事業之綜合行政管理。
五、本部投資電信事業之公股股權管理。
六、交通領域環境保護事項之督導、考核及推動。
七、交通關聯產業發展之協調推動。
八、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招商業務之督導考核、訪視輔導及相關問題之協調解決。
九、國際、兩岸有關交通事務交流業務、對外雙邊與多邊經貿談判及協定之擬議。
十、其他有關郵政與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事項。
第 11 條
交通科技及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跨領域交通科技擴大應用與介面協調及國際交通科技交流。
二、交通科技研發、應用、管理、推廣及考核。
三、智慧運輸系統發展與數位轉型之規劃及推動。
四、交通運輸資訊整體規劃、推動、建置及應用發展。
五、交通運輸資訊資料蒐集、處理、利用、流通與標準之規劃及推動。
六、資訊應用政策、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七、資訊應用環境整備、規劃及管理。
八、資通安全督導、防護、規劃及推動。
九、資訊管理與法制制度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交通科技及資訊事項。
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部所屬機關(構)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
五、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3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4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5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6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擬議。
五、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處。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審議及統計。
七、消費者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
第 18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