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民國 53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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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辦理各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事宜,特依「機關保防工作實施細則」第十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保防工作人員,指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人員。
第 3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考核標準,分工作、學識、操行三項,其考核表另定之。
第 4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
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
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
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
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第 5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分季辦理。前條考核單位或人員,應於年終綜合保防工作人員全年考核結果,送呈各機關主管長官,作為年終考績之主要參考資料。前條第二、三、四款所列人員考核結果,並應列冊送國家安全局備查。
各機關主管長官,對國家安全局評定之安全室主任、副主任之考核分數,應作為機關對各該員考績之主要參考。
第 6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平日處理公務,應登錄工作日誌,以為考核之依據。
第 7 條
各機關保防機構辦理保防工作人員考核情形,國家安全局得視需要,隨時派員考察。其有考核不實或故為出入者,應予懲處。
第 8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獎勵,分左列五種:
一、嘉獎。
二、記功。
三、獎金。
四、勳獎。
五、晉升。
第 9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保防組織佈置嚴密,足以防止發生事故者。
二、各項業務依照計劃進度切實執行,著有績效者。
三、蒐集防諜資料,質量俱佳者。
四、交付任務,迅速圓滿達成者。
五、其他應予嘉獎之事項。
第 10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功或發給獎金:
一、對保防工作有特殊創建,經核定實施者。
二、查獲洩漏國家機密案件,並及時補救,得以避免損害國家利益者。
三、查獲或提供防諜資料,因而偵查破案者。
四、在本機關擔任保防工作,屆滿三年,從無過失,保防工作考核有兩年列八十分以上者。
前項第四款獎金之核發,於每年年終考績後一個月內辦理。獎金數額,以不超過受獎人一個月薪俸為限。
第 11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
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
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
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
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
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第 12 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懲處,分左列三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
第 13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辦事疏忽,時生錯誤者。
二、精神鬆懈,遇事推諉拖延者。
三、對保防工作措施乖方者。
四、其他應予申誡之事項。
第 14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保防組織部署不周,因而發生事故者。
二、對洩漏國家機密事件,未能適切處理者。
三、本機關有關保密防諜事項,應報告而不報告者。
四、本機關安全發生危險,怠予防護者。
五、濫用職權處理案件者。
六、處理保防人事或保防經費,違反法令規定者。
七、貽誤公務,因而發生不良後果者。
第 15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
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
第 16 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
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
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
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
四、侵吞保防經費者。
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第 17 條
除觸犯本辦法第十六條各款規定依法予以究辦外,其犯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各款而其行為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亦應一併依法究辦。
第 18 條
本辦法之獎懲,由國家安全局建議各機關辦理,或由各機關主管長官函經國家安全局同意後,依法行之。
第 19 條
本辦法自奉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