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組織條例
民國 9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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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勤船舶之調度作業、計費及與引水人配合作業之連繫協調等事項。
二、港勤船舶之增添改善、維護及檢修等事項。
三、商船靠泊帶纜、啟碇解纜、繫泊浮筒及民營給水作業之監督管理等事項。
四、港航、裝卸、打撈分隊船員管理、督導考核、助勤調派及船舶組合作業之計畫釐訂、執行與油料申管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船舶及船員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三課、二隊,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由本局或附屬機構正工程司兼任,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課長三人,其中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隊長二人,由課員或勞工安全管理師(員)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員)或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或技士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室主任一人,幫工程司一人,技士一人,工務員一人,課員三人,勞工安全管理師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師一人,勞工安全管理員一人,勞工衛生管理員一人,辦事員一人,監工員一人,技佐一人,領班七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三十八人,船長三十一人,輪機長二十八人,大副一人,大管輪一人,船副十人,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八人,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二人,副駕駛十人,副司機十一人,起重機司機十人,小船駕駛二十五人,水手長八人,各類船士一百四十一人。
本條例施行前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得適用原有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時為止。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1 條
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第 12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層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 1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