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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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處設倉儲課、搬運課及機具保養場。
第 4 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設施維修等事項。
二、地磅業務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三、督導辦理港區倉棧及堆貸場現場業務事項。
四、旅客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處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業務事項。
二、搬運業務、碼頭裝卸作業機具設備安全之規劃事項。
三、登載船舶進出港動態及裝卸噸量、工作效率等表報之統計事項。
四、裝卸區各項業務報表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五、辦理管道及自動化輸送帶裝卸稽核業務事項。
六、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現場作業裝卸噸量、滯留貨物(費)等之稽核事項。
七、港埠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八、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作業秩序督導、查察事項。
九、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現場作業爭議調處事項。
十、搬運裝卸作業處理及檢討改進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 6 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作業機具維修保養及督導業務事項。
二、機具零配件採購及管理事項。
三、旅客服務中心設備操作及保養事項。
四、機具作業效益分析事項。
五、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7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8 條
課長、場主任、倉庫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 9 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各課、場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10 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開之。
第 11 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第 12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