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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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申請許可之收費如下:
一、新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重新申請及變更許可事項申請: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