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訓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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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有重大功績或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保訓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訂保障、培訓法制及推動保障、培訓重大政策,有特殊貢獻。
二、主辦重要保障、培訓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保障、培訓政策,成效顯著。
三、從事有關保障、培訓學術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對保障、培訓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四、舉辦或參與國際保障、培訓會議及學術活動,對我國保障、培訓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貢獻。
五、辦理保障、培訓業務,負責盡職,熱忱服務,有特殊優良事蹟。
六、其他對保障、培訓工作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除由本會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主動推薦外,得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或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保訓專業獎章事實表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第 5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設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另以要點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中英文雙語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第 7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直系親屬或家屬指定之代表接受。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