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申請證書及證明書收費標準
民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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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公共衛生師證書、英文證明書及無懲戒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共衛生師英文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同次申請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公共衛生師無懲戒紀錄證明,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前項第一款證書影本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