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辦事細則
民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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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排放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減量推動組,分四科辦事。
四、調適韌性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計畫與方案之彙辦、管制、考核及評估。
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與溫室氣體相關行動方案之研擬、推動、執行及協調。
三、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與階段管制目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淨零排放路徑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環境部門排放管制成果建立與撰擬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六、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因應作為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七、氣候變遷國際合作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八、法制、訴願與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及處理。
九、本局資訊應用服務、應用環境與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排放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排放源掌握、排放量申報、分析、登錄、盤查與管理之規劃、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管理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三、溫室氣體認證機構之管理。
四、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監督。
五、環境部門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推動及執行。
六、建築與運輸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之協調及監督。
七、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之監督。
八、產品碳含量申報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監督。
九、碳足跡之法規研擬、審查、核定、管理、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排放管理事項。
第 7 條
減量推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之法規研擬、審查、查核、推動、協調、執行及督導。
二、事業申請優惠費率自主減量計畫之審查及查核。
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之規劃、研擬、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溫室氣體抵換與交易管理法規之研擬及推動。
五、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抵換與交易資訊平台之建置、管理及執行。
六、國際合作減量機制之研析及執行。
七、碳費徵收政策、制度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執行。
八、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與運用之規劃、審議、執行及督導。
九、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獎勵與補助之規劃、研擬、推動、執行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減量推動事項。
第 8 條
調適韌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法規、行動計畫、方案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之監督。
三、氣候情境風險評估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四、氣候變遷減緩、調適技術應用、風險評估與韌性調適措施之規劃、推動及協調。
五、低碳永續家園制度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六、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規劃、研擬、推動、審查及協調;自然碳匯之協調及監督。
七、氣候變遷教育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八、脆弱群體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能力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調適韌性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分析、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