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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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園區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二、開發營建組,分三科辦事。
三、投資服務組,分三科辦事。
四、營運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五、環安勞動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第 5 條
園區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園區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發展策略之規劃。
二、園區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三、園區開發及更新策略之企劃。
四、園區服務效能與創新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園區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七、園區涉及法律爭議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園區發展事項。
第 6 條
開發營建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設置與用地變更計畫之研擬、審查及推動。
二、園區編定、變更、廢止之審查及輔導。
三、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及差異分析之研擬。
四、園區開發計畫之執行及工程督導。
五、園區土地、建物之取得與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租售及管理機制之研擬。
六、園區開發成本之認定、查核及結算。
七、園區更新計畫之研擬及工程督導。
八、園區一般公共設施之維護督導。
九、科技產業園區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開發營建事項。
第 7 條
投資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招商投資策略與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二、園區產業聚落、創新研發、人才培育與產學合作之規劃及推動。
三、園區國際合作、工商團體業務之協調聯繫及輔導。
四、科技產業園區關務、保稅業務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執行。
五、科技產業園區貿易、工商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園區投資服務事項。
第 8 條
營運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營運管理之規劃及推動。
二、園區電力、電信、自來水與其他公用事業之協調及一般公共設施服務之管理。
三、園區基金財務之規劃、管理及資金調度。
四、園區資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五、產業園區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率及出租費率之審核。
六、科技產業園區警察、保全、交通、消防、衛生保健、環境清潔與其他公共福利事項之督導、協調及執行。
七、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土地租金與公共設施建設費計收標準之擬訂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園區營運管理事項。
第 9 條
環安勞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園區水污染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二、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規劃、推動、督導及使用費費率之審核。
三、園區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後續追蹤之督導。
五、園區節能減碳、節水與用水回收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園區工安通報(含天然災害)與區域聯防體系之建置、推動及督導。
七、園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之輔導。
八、科技產業園區空氣污染防制、許可與事業廢棄物管理及清理計畫書之審查。
九、科技產業園區勞動檢查與勞工行政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園區環安勞動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