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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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產業政策組,分五科辦事。
二、永續發展組,分六科辦事。
三、知識經濟產業組,分四科辦事。
四、金屬機電產業組,分五科辦事。
五、電子資訊產業組,分五科辦事。
六、民生化工產業組,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第 5 條
產業政策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發展政策及策略之規劃。
二、本署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三、人才發展規劃及勞動力之整合協調。
四、產業國際合作、涉外事務與兩岸相關經貿事務之處理;國際組織、協議與區域整合之參與及推動。
五、產業因應國際經濟合作之關稅調整建議。
六、產業投資有關各項租稅、金融措施之研擬、修正及執行。
七、產業發展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八、科技發展計畫概算編列之規劃及效益評估。
九、軍、公、民工業配合與工業動員之研議及協調。
十、其他有關產業政策事項。
第 6 條
永續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產業永續發展與循環經濟之規劃及推動。
二、產業溫室氣體減量、因應氣候變遷調適與節能減碳之推動及輔導。
三、產業污染改善、公害糾紛等相關環保法規與環境影響評估之輔導及協處。
四、產業清潔生產、節水、綠色技術與綠色工廠之推動及輔導。
五、產業能資源循環利用、環保產業與綠色產品之政策規劃及執行。
六、國際環安公約、環安標準規範、環安合作交流之推動及輔導。
七、產業安全衛生、工廠危險物品管理之推動及輔導。
八、工廠管理輔導與冷凍空調業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九、冷凍空調業登記、產業動產擔保交易登記及重要生產人力動員準備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產業永續發展事項。
第 7 條
知識經濟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設計服務業、創意生活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產業研發成果流通運用與管理、無形資產評價、企業研究發展與自有品牌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產業技術服務應用與知識管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家品質獎、中堅企業與企業卓越經營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五、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驗證、管理及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之核發。
六、產業升級轉型服務窗口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知識經濟產業事項。
第 8 條
金屬機電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屬、鋼鐵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機械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汽車、機車、自行車、電動車輛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軌道、航空、船舶、發輸配電設備、白色家電產業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儲能、動力電池設備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離岸風電設備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七、金屬機電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八、金屬機電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九、其他有關金屬機電產業事項。
第 9 條
電子資訊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電子零組件、消費性電子、印刷電路板電子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電腦硬體、周邊設備、關鍵零組件智慧硬體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有線通訊設備、無線通訊設備、資料通訊設備、通訊協定與軟體、通訊關鍵零組件、移動通訊技術通訊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光電主動元件、被動元件、光學、光紀錄產品、照明、電子儀器、鐘錶、影像顯示、發光二極體光電產業政策與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晶片半導體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電子資訊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七、電子資訊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八、其他有關電子資訊產業事項。
第 10 條
民生化工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學材料、複合材料與塑橡膠製品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二、特用化學品、特殊材料、印刷與建材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三、人用製藥、醫療器材、應用生技與農環、動物用藥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食品、飼料與健康福祉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五、紡織、鞋類、袋包箱與運動休閒產業政策、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六、民生化工產業發展之平台建置、跨領域整合、人才培訓及產業輔導。
七、民生化工產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進口貨品適用減免繳納稅捐用途證明之核發及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查定。
八、其他有關民生化工產業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署資訊服務策略之研訂及推動。
二、本署產業發展行政系統之開發及維運。
三、本署網路與資訊設備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四、本署資通安全管理業務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6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