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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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經營輔導組,分三科辦事。
三、新創育成組,分四科辦事。
四、財務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發展方向及本署施政策略布署之研析。
二、本署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三、中小及新創企業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調查及研析。
四、本署主管法規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五、本署相關法規調適與諮詢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六、本署國際合作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經營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城鄉特色產業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中小企業行銷通路拓展與商機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中小企業服務創新與循環經濟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地方服務網絡與工商團體協調聯繫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企業合作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經營輔導事項。
第 7 條
新創育成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創業發展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社會創新發展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知能發展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育成產業發展與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所屬育成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六、創業與育成發展趨勢資訊之蒐集、調查及分析。
七、創新技術應用與數位轉型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新創育成事項。
第 8 條
財務發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小及新創企業財務創新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二、中小及新創企業融資支援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三、中小及新創企業投資促進之規劃、推動及管理。
四、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輔導設立、營運及管理。
六、財務諮詢服務網絡之建置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財務發展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