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民國 74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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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蒙藏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委員會議) 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委員組成之,
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不克主持會議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理之
第 3 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4 條
委員會議以現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第 5 條
蒙藏業務涉及政策性及其他重大政治措施,提出委員會議討論之。
第 6 條
委員會議之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第 7 條
委員會議討論事項與各部、會有關時,得通知各部、會派員列席。
第 8 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順序編列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 9 條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之提出,須於會議前一週送秘書室,經委員長核定後編
列議程。
第 10 條
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委員長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
。遇有緊急事項,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第 11 條
涉及機密性之議案,得另編列秘密議程,於開會時分送出列席人員,討論
完畢後由秘書室收回。
第 12 條
議程之討論,須依議程所定程序進行,必要時由主席變更之。
第 13 條
委員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定。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定。
八、其他應行紀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遺漏錯誤
,得於次期會議開議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紀錄,經宣讀無誤或經
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或由委員簽收。
第 14 條
提出委員會議之各種議案,如有需要,得由委員長指定之人員先行審查。
第 15 條
本會處室主管、參事、簡任秘書,均應列席委員會議,必要時得指定議案
有關人員列席報告。
第 16 條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秘書室辦理;會
議決定事項,由秘書室分行各有關單位辦理。
第 17 條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之討論及決定事項,對外應嚴守秘密,
不得洩漏。
第 1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