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民國 77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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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辦理復健科專科醫師甄審 (以下簡
稱專科醫師甄審) ,特訂定本原則。
稱專科醫師甄審)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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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師符合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 凡在復健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 (含) 以上之復健科臨床訓練
,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
民國復健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一) 凡在復健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三年 (含) 以上之復健科臨床訓練
,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 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復健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
民國復健醫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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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科醫師甄審方式,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
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
保留二年,如連續三年口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筆試。筆試三次不及格
者,須再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取得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甄審。
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
保留二年,如連續三年口試不及格者,須重新筆試。筆試三次不及格
者,須再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一年,取得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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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筆試內容之範圍包括復健醫學及其相關臨床與基礎醫學等。
口試試題以抽籤方式實施,內容同筆試之範圍。
口試試題以抽籤方式實施,內容同筆試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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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
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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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四個月公告之。
有關事項,於辦理前四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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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報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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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在職證明、服務證明、相關資歷證明等) 。
(一) 報名表。
(二) 醫師證書影本。
(三) 第二點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補行口試者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四)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五)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在職證明、服務證明、相關資歷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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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復健科專科醫師證書 (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 有效期限為六年,期
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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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
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單位以上。
(一) 在教學醫院擔任有關復健醫學臨床教學、診療或研究者,每年以五
單位計算。
(二) 發表論文:
1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每
一著者十五單位,第二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五單位。
2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第
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綜說性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
每篇第一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三單位。
(三)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
1 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每次十五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加
第一著者十單位,第二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2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每次十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加
第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3 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會、學術演講、或病例討
論會,每小時折算一單位。
4 參加與復健醫學無關之國際性或本國學術年會,每次二單位。
5 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十五單位,在
本國或他國年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十單位,擔任繼續教育課
程者,每小時二單位。
(四) 在國內外相關科系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機構進修,其積分之認定
按以下標準計算:
1 短期進修 (一週以內) ,每一日一單位。
2 長期進修 (一週以上) ,每一週五單位。
年內,參加左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達一百單位以上。
(一) 在教學醫院擔任有關復健醫學臨床教學、診療或研究者,每年以五
單位計算。
(二) 發表論文:
1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每
一著者十五單位,第二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五單位。
2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病例報告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每篇第
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六年內發表有關復健醫學綜說性學術論文於國內外專科性雜誌,
每篇第一著者十單位,其他著者三單位。
(三) 參加有關復健醫學學術研討會:
1 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每次十五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另加
第一著者十單位,第二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2 本國或他國年會或地方會,每次十單位,在會中報告論文者,加
第一著者五單位,其他著者二單位。
3 中華民國復健醫學會主辦或認可之講習會、學術演講、或病例討
論會,每小時折算一單位。
4 參加與復健醫學無關之國際性或本國學術年會,每次二單位。
5 在國際性或區域性大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另加十五單位,在
本國或他國年會發表特別演講者,每次十單位,擔任繼續教育課
程者,每小時二單位。
(四) 在國內外相關科系或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或機構進修,其積分之認定
按以下標準計算:
1 短期進修 (一週以內) ,每一日一單位。
2 長期進修 (一週以上) ,每一週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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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左列表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貳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貳張。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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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
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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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依專
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署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
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
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
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時,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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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
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
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面敘明理由向本署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試卷,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
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
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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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三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三年。但保留筆試及格
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四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
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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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
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