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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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審計人員訓練業務,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五條規定設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練政策、制度、法規之研議事項。
二、年度訓練計畫之研議、執行事項。
三、訓練技術、方法之研究、運用事項。
四、電子報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五、薦派(送)國內外學校機構訓練進修及專題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各國訓練資料之編譯及審查事項。
七、國際審計專業文獻之蒐集及譯介事項。
八、國際審計技術交流研討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九、審計長交辦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得分二組辦事,各置組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之。
第 5 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設專案小組,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負責組成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議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8 條
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之事項,均應陳請主任委員核定。
第 9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致送出席費或研究費。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