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民國 8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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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第 3 條
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4 條
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