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播放模式
手機睡眠
語音選擇
第 1 條
本規程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立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事項。
二、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之諮詢事項。
三、空中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四、燒傷、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五、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救護改進之諮詢事項。
六、急救教育訓練及宣導之諮詢事項。
七、緊急醫療救護研究發展及品質考核、評估之諮詢事項。
八、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由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署長就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四人,由本署署長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均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6 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7 條
本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署名義為之。
第 8 條
本會辦理諮詢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相關專家、學者或學術機構研究及提供意見,再送委員會討論;討論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或專家、學者列席諮商。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