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86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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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由交通部及交通事業機構分別設之,其設置及任務如下:
一、交通部設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復審事項及交通行政人員應交通事業人員資位甄審之審查事項。
二、交通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設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
第 3 條
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考選部一人。
(二)銓敘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單位主管兼任之。
甄審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之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
第 4 條
甄審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5 條
甄審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6 條
甄審會會議審議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部甄審會審議部長交議之升資甄審及資位甄審案件。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審議各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首長交議之升資甄審案件。
第 7 條
甄審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如須提付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決議票應密存備查。
第 8 條
甄審會會議審議案件,有涉及出席委員本身事項時,該出席委員應臨時退席迴避。
第 9 條
甄審會會議否決事項,各該交議案件首長認為不能同意時,得提請復議,以一次為限。
第 10 條
甄審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敘資位。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
第 11 條
甄審會各級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核定公布以前,關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