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86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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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業務;其他主管人員各就主管業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第 4 條
本中心設放射化學分析組、輻射偵測技術組、北部工作站、秘書室、並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
第 5 條
放射化學分析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各項施政計畫之規劃、編審、協調、聯繫及考核等事項。
二、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三、食物及飲用水等民生用品之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四、環境試樣之取樣、登錄、分樣等事項。
五、環境試樣之前處理、放射性核種分析、保存與管理等事項。
六、環境輻射偵測規範及技術準則之資訊文件蒐集與圖書管理等事項。
七、本中心環境輻射偵測相關業務報告之彙整、編輯及發行等事項。
八、環境輻射偵測專業人員訓練規劃、推行及擬辦等事項。
九、本中心品質保證制度之研訂、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十、國內外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比較實驗之規劃及推行等事項。
十一、本中心非密封射源購置、配製與廢料之管理等事項。
十二、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並定期公布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等事項。
十三、有關放射化學核種分析方法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 6 條
輻射偵測技術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監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
二、環境試樣中阿伐、貝他及加馬等放射活度之度量事項。
三、體內、體外輻射劑量之度量事項。
四、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五、核設施環境輻射自動監測計畫之規劃、協調、聯繫及推行等事項。
六、核子意外事故及環境輻射異常情形之偵測分析及評估事項。
七、環境輻射監測數據之蒐集及管理等事項。
八、輻射偵測儀器之校正與維護。
九、環境輻射偵測數據網路系統及辦公室自動化之規劃、建立及推行等事項。
十、本中心資訊系統規劃及設備之管理事項。
十一、本中心各項儀器之品質管制事項。
十二、本中心密封射源之購置、操作及管理事項。
十三、有關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與發展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 7 條
北部工作站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行北部地區環境試樣之取樣、前處理及放射性分析等事項。
二、環境輻射監測網北部分監測系統之操作及管理等事項。
三、北部地區環境偵測相關儀器設施之校正、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四、北部地區環境輻射異常之偶發事件處理、協調、聯繫等事項。
五、北部地區有關宣導溝通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之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文、管制、稽催及繕打、校對事項。
二、檔案文件之管理事項。
三、印信典守事項。
四、公產公物之登記、保管及調配事項。
五、有關購置、訂製與變賣財物及建築、修繕、招標、驗收之辦理事項。
六、技工、工友、駕駛之僱用、訓練、調配、考核、獎懲、退職等管理事項。
七、環境衛生、車輛維護及消防設施等管理事項。
八、現金、票據、存款、借據等案件之收支、保管及移轉事項。
九、現金出納帳、國庫銀行往來帳之登記、結算事項。
十、各項服務收入之保管、解繳事項。
十一、員工薪津、差旅費、加班費等發放事項。
十二、現金表冊之編造事項。
十三、外匯業務結報事項。
十四、公務出國證照手續之辦理事項。
十五、宿舍(含招待所)管理事項。
十六、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繳交事項。
十七、勞工保險事項。
十八、行政管理經費之編列及管制事項。
十九、一般庶務、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各組暨臨時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人事法規研擬修正之建議事項。
二、本中心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事項。
三、本中心組織法規、編制員額、辦事細則事項。
四、本中心推動工作簡化、權責劃分、分層負責事項。
五、本中心公務人力規劃、人才儲備、職務歸系事項。
六、本中心年度任用計畫、考試分發事項。
七、本中心公務人員任免遷調、銓審、請任、請免事項。
八、本中心服務證、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九、本中心平時考核、獎懲、考績、服務、差勤管理事項。
十、本中心技術人員申請後備軍人緩召事項。
十一、本中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研究、實習及出入境事項。
十二、本中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照護事項。
十三、本中心公務人員待遇、福利、保險等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管理、運用、移轉與各種統計表報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編擬事項。
二、本中心年度歲入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及申請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本中心動支預備金及歲出應付款保留案件之申請編報事項。
四、本中心年度經費流用之申請及編報事項。
五、本中心會計帳務之處理及支付作業事項。
六、本中心會計憑證之審核與單據整理送審等事項。
七、本中心暫付款、代收款、保管款帳務之處理事項。
八、本中心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績效報告之編送及公布事項。
九、本中心一定金額以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務之監標、監驗事項。
十、其他有關歲計會計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政風室統籌辦理。
第 12 條
本中心各級主管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管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承長官之命,依法處理主辦事項。
第 13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4 條
本中心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員就代理職務應負其責任。
第 15 條
本中心各單位處理業務,如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或副主任核定之。
第 16 條
本中心每月舉行業務會報一次,由主任主持,副主任、組長、站主任、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兼辦政風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出席。
第 17 條
本中心事務、人事、財務、政風管理,依有關規定辦理之。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