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法規研修專案小組設置辦法
民國 8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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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民大會為健全本會內規,特設置法規研修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專案小組)。
第 2 條
本專案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人選由各政黨依政黨比例推薦產生。委員出缺時,由各政黨推派代表遞補之。
第 3 條
本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三人,由各委員互推之。
第 4 條
本專案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輪流主持會議。
第 5 條
本專案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討論本會有關法規研修工作計畫和進度。
二、蒐集國大代表及學者專家對本會有關法規之意見,並予彙整。
三、研擬增、修訂法規草案。
四、提供大會有關法規之建議和諮詢意見。
第 6 條
本專案小組會議由輪值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舉行會議。
第 7 條
本專案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議決,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8 條
本專案小組置執行秘書、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第 9 條
本專案小組研修完成之法規草案,於國民大會下次會議前送請政黨協商後,提請大會討論之。
第 10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