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投票及開票辦法

民國 8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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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辦法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時,應在會場內分別設置投票及開票處所。
第 3 條
投票及開票監察員,由代表推派若干人擔任。其職務分配,由大會主席決定之。
第 4 條
每一投票處設投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發票監察員:監察發票處,每處若干人。於投票開始前,向大會主席領取同意權票,查點數目,監察發票;投票完畢後,查點發出數目及用餘票數,報告大會主席。
二、票匭監察員:監察投票匭,每匭一人。於投票開始前,當眾開驗票匭並加封鎖;投票完畢後,再加貼封條。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投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宜。
第 5 條
大會主席宣布投票後,出席代表前往指定之發票處,依次憑宣誓後核發之「國民大會代表證」親自簽名領票。其未攜帶「國民大會代表證」之代表,經取得證明,再行投票。
第 6 條
代表領取同意權票後,即往圈票處就同意權票上所列之每一被提名人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以無記名方式加蓋圈戳,並親自投入票匭內。
第 7 條
投票截止時間,由大會主席宣布,並按鈴為號。
第 8 條
代表在大會主席宣告截止投票後始到場者,以棄權論。
第 9 條
開票時間在投票完畢後,由大會主席宣告,並按鈴為號。
第 10 條
開票應在會場內公開辦理之。
第 11 條
每一開票處設開票監察員一組,其職務分配如左:
一、票匭監察員:於開票前當眾驗明票匭封識,並監督啟封取票及遞交驗票。
二、驗票監察員:查驗同意權票圈選是否有效或無效。並在圈選無效之被提名人欄上方加蓋「圈選無效」章戳。
三、唱票監察員:監察唱票及記票,並將唱完之同意權票遞交整理人員記錄。
四、計票監察員:監察整理人員記錄得票統計及總票數之核對。
前項所需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受開票監察員之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項。
第 12 條
同意權票圈選無效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不用大會發給之同意權票者。
二、記入其他文字或符號者。
三、毀損或污損同意權票者。
四、全部未加圈選者。
五、部分未加圈選者。
六、不圈在被提名人姓名上端「同意」或「不同意」欄內,致無法確定同意與否者。
七、圈後加以塗改者。
無效圈選之認定,若被提名人為一人,有前項任何一款情事者,該同意權票即為無效。若被提名人為二人以上,有前項第一、二、三、四各款情事之一者,該同意權票視為無效;有前項第五、六、七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認定個別被提名人之圈選為無效。
第 13 條
開票完畢後,由開票監察員將開票情形及左列各項紀錄,造具報告書送交大會主席:
一、發票數額。
二、投票數額。
三、無效票數額。
四、每一被提名人所得同意、不同意及圈選無效之統計數額。
第 14 條
大會主席應於開票結束後,當眾宣布投、開票結果。
第 15 條
投票監察員、開票監察員及有關投、開票工作人員均應佩戴標識,其他人員不得進入投票及開票處。
第 16 條
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