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民國 8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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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民大會(以下稱本會)為處理會議期間人民請願案件,除依請願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
第 3 條
本會會議期間,人民以書面向本會請願時,其請願文書由秘書處登記並擬具處理意見後,送請程序委員會處理。
第 4 條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第 5 條
本會閉會期間,人民來會請願時,由議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接見。其請願文書交由本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處理。
第 6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