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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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環境業務有功人員,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推行環境業務,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
三、從事環境業務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效益。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本獎章與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業務有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業務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部核定後,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