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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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係指公立、私立高中、職業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獨立進修學校以上之學校。
第 3 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編組學校防護團(以下簡稱防護團),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應參加防護團編組。
第 4 條
防護團置團長一人,由校長兼任;副團長一人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團長遴選適當人員專任或兼任。
第 5 條
防護團設團部,下設消防班、救護班、工程班、防護班、供應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並得視需要設管制中心。
第 6 條
防護團教育訓練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防護團整編完成或新編人員,應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防護團編組成員全員參加,每年度實施二次常年訓練,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三、其他訓練:防護團依編組班特性實施訓練,其時數依任務特性需要彈性實施。
前項防護團教育訓練課程應與動員服勤相結合。
第 7 條
防護團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演習:配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之演習。
二、勤務演習:依任務特性實施之演習。
三、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第 8 條
防護團服勤範圍如下:
一、協助民防團隊,擔任空襲防護、救護、消防等工作。
二、協助政府機關,擔任宣導工作。
三、協助醫院、救護隊擔任救護工作。
四、協助生產機構,擔任軍需物資生產工作。
五、協助軍事、警察單位,擔任交通管制、疏導等工作。
第 9 條
防護團應於年度開始前完成下列事項:
一、策訂年度防護團實施計畫。
二、編訂防護團人員編組。
三、整備防護團所需之裝具。
四、選定服勤召集預定位置及集結待命位置。
五、策訂緊急召集聯絡傳遞系統圖表。
六、其他應行準備事項。
第 10 條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
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殊貢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狀或榮譽紀念狀。
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生產、救護、宣導等工作有特殊貢獻者,民防團隊得給予適當獎勵。
三、教師、職員之獎勵,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