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
民國 9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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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及等級劃分等,依本準則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稱軍事機密,指與軍事作戰具直接關聯,為確保軍事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本準則稱國防秘密,指軍事機密以外,為確保國防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由國防部主管並經依法令核定機密等級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
第 4 條
軍事機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國防秘密之種類區分為人事類、情報類、作戰演訓類、軍備類、編裝及軍事整建類、防衛動員類、通信資訊及電子類、主計類。
第 5 條
軍事機密人事類範圍如下: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資訊。
二、戰時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三、戰時兵力傷亡及損失人數等戰力統計資訊。
四、從事特種情報工作者之人事資訊。
第 6 條
軍事機密情報類範圍如下:
一、軍事情報、反情報機關、部隊之工作計畫、行動、成果、訓練研究、基地、裝備設施及運用檢討。
二、軍事作戰情報、反情報之判斷、計畫、命令、通報與報告。
三、軍事情報、反情報之工作指導、行動準據及通信聯絡方式。
四、軍用兵要地誌、戰術用數值圖資、圖檔、衛星偵照圖、地圖、空照圖等資訊。
第 7 條
軍事機密作戰演訓類範圍如下:
一、戰時各級部隊作戰計畫、命令及實施內容。
二、戰時各級部隊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軍(兵)種、兵力及數量。
三、作戰進行中之戰情狀況處置、作戰指導及各級部隊任務行動。
四、軍事動員準備方案、軍隊動員準備計畫及執行計畫、輔助軍事勤務人力準備計畫及執行計畫之實施內容與成效檢討報告。
五、作戰指揮或戰情中心之作業程序、作戰指揮或戰情資訊系統及各級指揮所、作業區位置。
六、軍事演習計畫、操演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訊。
七、戰時各級部隊接戰訓練程度及成效檢討資訊。
八、新式武器裝備測評、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之資訊。
第 8 條
軍事機密軍備類範圍如下:
一、主要武器裝備、整體後勤支援與戰備補給品之存量及妥善率。
二、高科技軍品之獲得、技轉與輸出管制等內容與戰術飛行考核督察之報告。
三、重要軍事設施建造及配置、構築強度、抗炸力及電磁波防護之相關資訊。
第 9 條
軍事機密編裝及軍事整建類範圍如下:
一、各級機關、部隊編裝及其內容。
二、建軍構想、兵力整建、施政計畫、執行及評估報告等事項。
三、主要武器系統獲得與其投資建案之目標指導、作戰需求文件、系統分析報告、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分年工作計畫及執行。
第 10 條
軍事機密通信資訊及電子類範圍如下: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作戰判斷、計畫、命令、戰備整備、防護作為及測考等資訊。
二、通信電子、電子戰、資訊戰裝備之關鍵技術、電磁參數、網路、系統及電路圖說或頻率、發射功率、涵蓋範圍及傳輸等資訊。
三、通信使用之資訊地址組、密碼語表、敵我識別辨證、諸元表及系統安全認證、檢測等資訊。
四、保密設備製造及密體管理、密式邏輯與密體研發、密碼模組鑑定等資訊。
五、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作戰效能驗證、評估及分析報告。
第 11 條
軍事機密主計類範圍,為第五條至第十條軍事機密之預(概)算編製、執行、決算及統計等相關數據分析與文字說明資訊。
第 12 條
國防秘密人事類範圍如下:
一、國防兵力素質統計分析報告資訊。
二、將級以上人員安全調查作為、人事及安全調查資訊。
第 13 條
國防秘密情報類範圍如下:
一、國際情報與科研情報之蒐集、分析、研究與運用。
二、軍事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人員交換訓練、人員互訪、情報會議召開及各類情報合作等事項。
三、戰略情報判斷之內容。
四、與國防安全或利益有關之情報通報或心理、實體破壞及洩密案件調查等內容。
第 14 條
國防秘密作戰演訓類範圍如下:
一、各級指揮所、作戰中心有關防衛作戰之戰情報告及處置。
二、作戰部隊之戰備整備計畫、兵力部署、任務、行動及作戰會報資訊。
三、與友邦合作進行演習訓練之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討資訊。
四、總統親校部隊實施前之行動準據。
第 15 條
國防秘密軍備類範圍如下:
一、軍需品損耗、補充與儲藏項量、位置、運輸、安全設施及防護之兵力配置。
二、國防科技工業合作關鍵設備、技術資訊、生產能力及銷售等未經公開之事項。
三、重要軍品之測試或評估分析報告。
第 16 條
國防秘密編裝及軍事整建類範圍如下:
一、對兵力整建之組織、兵力結構及武器裝備需求調整、規劃之各種研究方案。
二、我國與他國簽署之軍事協定事項或內容。
三、各軍種單位年鑑、要案紀實等彙編資訊。
第 17 條
國防秘密防衛動員類範圍,為軍需物資徵購徵用、軍事運輸動員、軍需工業動員之準備計畫、相關執行計畫與實施情形及成效檢討報告。
第 18 條
國防秘密通信資訊及電子類範圍如下:
一、各兵種通信電子裝備之獲得、保修、通信電子科技之情報蒐整運用及電子戰裝備之籌補、頻譜管理分析運用。
二、指揮管制通信情報監察偵查之整合運用計畫及系統關鍵軟體資訊。
第 19 條
國防秘密主計類範圍,為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國防秘密之預(概)算編製、執行、決算及統計等相關數據分析與文字說明資訊。
第 20 條
軍事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軍事作戰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國防秘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防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 21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