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事細則
民國 9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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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第 3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本局設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各組室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第 5 條
第一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農業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之研擬、策劃、協調及督導。
(二)本局年度施政方針與施政計畫之研擬、策劃、督導及考核。
(三)本局施政報告、簡介及年報之彙編。
(四)國內、外農業金融情況之分析及評估。
(五)農業金融業務方案、計畫之研擬、策劃、督導及考核。
(六)農業金融相關研究計畫之策劃及推動。
(七)農業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之協調及聯繫。
(八)農業金融相關國際合作、交流之協調及聯繫。
(九)兩岸農業金融交流事項。
(十)農業金融教育訓練相關事項。
(十一)主管會報議案、紀錄與決議事項之彙整、協調、辦理及列管追蹤。
(十二)上級機關指示、重大計畫、專案計畫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三)監察院糾正、調查案件之列管追蹤。
(十四)本局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及評核。
(十五)重要措施辦理情形之彙陳。
(十六)公共安全、災害防救方案之彙辦及管考。
(十七)其他有關農業金融企劃及研究事項。
二、第二科:
(一)農業金融統計之規劃、研擬及督導。
(二)農業金融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審定及分析。
(三)農業金融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及應用。
(四)農業專案貸款諮詢系統之建立及管理。
(五)國內、外農業金融統計事務之聯繫及統計資料之交換。
(六)農業金融資訊網之規劃、建置及應用。
(七)農業金融資訊發展之策劃、協調及聯繫。
(八)全國農業金融資料庫之規劃及應用。
(九)督導全國農業金庫對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辦理資訊共同利用。
(十)本局業務電腦化與資訊系統、資訊安全之規劃建置、管理及安全維護。
(十一)有關電腦設置申請之審核、應用諮詢、技術支援及訓練。
(十二)其他有關農業金融統計及資訊事項。
第 6 條
第二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農業金融體系業務協調及聯繫。
(二)全國農業金庫本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遷移、停業、復業及清理事項。
(三)全國農業金庫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遷移及撤銷事項。
(四)全國農業金庫管理法令之執行。
(五)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監督及輔導事項。
(六)全國農業金庫業務、財務與人事之考核及公股股權、代表人管理事項。
(七)全國農業金庫業務相關人民陳情及建議事項之處理。
(八)全國農業金庫檢查報告處理、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與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九)全國農業金庫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十)全國農業金庫對信用部業務輔導、業務與財務查核、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管理事項。
(十一)全國農業金庫對信用部辦理金融評估及績效評鑑管理事項。
(十二)信用部辦理需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之授信案件管理事項。
(十三)督導全國農業金庫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實施。
(十四)農業金融機構與其他金融機構、相關金融事業聯繫、協調、配合措施之策劃及督導。
(十五)其他有關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事項。
(十六)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二、第二科:
(一)信用部本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遷移、停業、復業及清理等事項。
(二)信用部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設置、遷移及撤銷事項。
(三)信用部業務範圍之核定及調整。
(四)信用部整頓、合併及金融重建基金存續期間相關事宜之處理。
(五)信用部管理法令之執行。
(六)信用部之管理、監督及輔導事項。
(七)信用部業務、財務及人事之考核。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信用部管理事項之督導及聯繫。
(九)信用部業務相關人民陳情及建議事項之處理。
(十)信用部與其他部門業務聯繫、配合之策劃及輔導。
(十一)其他有關信用部之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
(一)委託金融檢查機構辦理檢查事項之處理及協調。
(二)信用部檢查報告處理、違反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信用部檢查報告缺失事項追蹤處理之督導及聯繫。
(四)信用部違反法規及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及考核。
(五)信用部重大及突發缺失事件之處理。
(六)督導信用部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實施。
(七)信用部本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停業;業務範圍核定及調整事項之會辦。
(八)農業金融機構檢查相關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九)其他有關檢查事項之處理。
第 7 條
第三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農業專案貸款政策與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二)農業專案貸款法令之研擬、解釋及修正。
(三)農業專案貸款資金籌措、運用與利息差額補貼政策之研擬及督導。
(四)農業專案貸款之宣導、輔導、管理及考核。
(五)農業發展基金項下各項農業專案貸款計畫之規劃、審議及推動。
(六)中美基金項下各項農業專案貸款計畫之規劃、審議及推動。
(七)其他政策性貸款之配合、推動及輔導。
(八)農業金融機構有關農業貸款業務之管理、監督、檢查、輔導及考核。
(九)農業融資輔導、協助與配合措施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十)農業信用保證機構督導、協調、聯繫及協助。
(十一)其他有關農業專案貸款及融資輔導事項。
二、第二科:
(一)農業金融管理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二)農業金融管理法令之解釋。
(三)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研擬及與其他法令之協調及聯繫。
(四)農業金融相關法令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五)本局業務及管理事項法律意見之提供。
(六)其他機關洽會涉及法令案件意見之提供。
(七)本局業務相關法令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議事項。
(八)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辦理。
(九)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營繕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及管理。
(二)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之管理調配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安全及保全系統之監督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款項、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及移轉。
(七)規費、經費收繳及收支款項報表之編製。
(八)員工薪津及其他各項所得之發放與代扣款事項彙辦。
(九)各項所得資料彙整、申報稅款繳交及扣繳憑單填發事項。
(十)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
(十一)本局業務有關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十二)本局新聞之發布及媒體聯絡。
(十三)人民來局陳情請願協助及協調事宜。
(十四)其他不屬各組室主管事項。
二、第二科:
(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公文檔案影像掃瞄及資料儲存事項。
(三)公文電子傳送及交換事項。
(四)印信典守及公文監印事項。
(五)公文稽催及管制。
(六)文書及檔案管理系統維護事項。
(七)圖書雜誌與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事項。
(八)機要事務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文書及上級交辦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保險之擬辦。
四、職員服務、考績、獎懲、保障、差假、勤惰之擬辦。
五、職員訓練、進修、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六、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七、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八、人事規章之擬訂。
九、本局人事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預(概)算之籌編、分配、控制及編報。
二、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之編製。
三、各項經費預算之控制及收支憑證之審核。
四、付款憑單、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各類帳簿之登錄、整理及保管。
五、原始憑證之查核、整理、保管及送審。
六、歲出應付款之審核、保留及分配預算之編製。
七、預算法依法流用事項。
八、營繕工程、勞務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招標、比價、議價與驗收之監辦及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
九、本局計畫經費處理相關規定之擬訂。
十、統計制度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十一、公務統計報表之研擬、報送。
十二、調查實施計畫之審核、報送。
十三、本局會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十四、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
二、本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
三、政風興革事項及考核獎懲之建議。
四、本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之審核。
五、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
六、本局陳情請願案件之處理。
七、專案性機關安全維護之策劃。
八、本局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2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組室間業務之協調。
五、局長、副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職務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八、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3 條
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第 14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15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16 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請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第 17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 四 章 會議
第 18 條
本局設主管會報,由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組長、室主任及其他經指定之有關人員組成。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9 條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