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民國 93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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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 3 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