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國內訓練進修選送補助辦法
民國 9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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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二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 2 條
蒙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職員國內訓練進修之選送與補助,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優先順序:
本會符合選送資格人員,除各該項訓練進修之辦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規定排定優先選送順序:
一、訓練進修課程與業務性質相關者優先。
二、職務列等高者優先選送。
三、職務列等相同者,以到會服務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職務列等相同者,到會服務年資亦相同者,按資績評分 (依陞遷評分
標準) 排定優先順序。
本會符合選送資格人員,除各該項訓練進修之辦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
列規定排定優先選送順序:
一、訓練進修課程與業務性質相關者優先。
二、職務列等高者優先選送。
三、職務列等相同者,以到會服務年資較長者優先。
四、職務列等相同者,到會服務年資亦相同者,按資績評分 (依陞遷評分
標準) 排定優先順序。
第 4 條
本會選送職員訓練進修補助規定如下:
一、訓練部分:
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接受之職前或在職
訓練 (例如: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等訓練)
,由本會編列之訓練經費支應外,其餘訓練在所需費用三分之一範圍
內,專案簽核予以補助,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 五
千元整。
二、入學進修部分:
(一)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大學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
則。
(二)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壹萬
元為原則 (不分公、私立學校) ,補助年限,碩士班二年,博士班
三年。
(三)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補助人員人數,全會全年以三名為限。
三、選修學分部分:
本會選送公餘選修學分,其補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關訓練補助規定辦
理,且連同訓練補助費用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千元整。
前項第二、三款以外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一、訓練部分:
除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接受之職前或在職
訓練 (例如: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初任各官等主管職務人員等訓練)
,由本會編列之訓練經費支應外,其餘訓練在所需費用三分之一範圍
內,專案簽核予以補助,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 (以下同) 五
千元整。
二、入學進修部分:
(一)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大學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
則。
(二)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攻讀碩士、博士學位者,每一學期以不超過壹萬
元為原則 (不分公、私立學校) ,補助年限,碩士班二年,博士班
三年。
(三) 本會選送公餘進修補助人員人數,全會全年以三名為限。
三、選修學分部分:
本會選送公餘選修學分,其補助方式比照第一款有關訓練補助規定辦
理,且連同訓練補助費用每人每年合計不得超過五千元整。
前項第二、三款以外之進修人員,其進修費用,一律不予補助。
第 5 條
本會選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於每月加班時數內,應扣除進修時數,始
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第 6 條
本會選送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以八小時為限,進修碩
士班以二年為限、博士班以三年為限,修畢學分後之論文寫作,由本會視
業務狀況審酌核予公假。
士班以二年為限、博士班以三年為限,修畢學分後之論文寫作,由本會視
業務狀況審酌核予公假。
第 7 條
自行申請參加進修人員,經本會認定與業務有關,並同意前往進修者,其
加班時數及公假時數之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不給予費用補助。
加班時數及公假時數之規定,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不給予費用補助。
第 8 條
訓練人員應於訓練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結業證書 (或相關證明文件) 及繳
費收據送本會人事室於年底統一辦理補助訓練費用;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
束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二個月內,檢附成績單 (各科達七十分以上者) 及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費收據送本會人事室於年底統一辦理補助訓練費用;進修人員應於學期結
束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二個月內,檢附成績單 (各科達七十分以上者) 及
繳費收據申請補助,其不及格科目之費用不予補助。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