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民國 94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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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國民大會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國民大會(以下簡稱本會)採訪時,應配帶本會所製發之採訪證及攜帶服務單位證件。
第 3 條
申請採訪本會之新聞媒體,應將所派之記者姓名、性別及聯絡電話等列冊,並附照片一式四張函送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經審核後發給採訪證。
第 4 條
本會集會期間,新聞媒體採訪證件種類及核發對象如下:
一、採訪證:以合於下列規定之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公司)、網路報等之記者為限:
(一)通訊社:請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係本報系發行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每家通訊社記者至多五人。
(二)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每報文字記者最多五人,攝影記者最多二人。
(三)廣播電台: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一人為原則。
(四)電視台(公司):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全國性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五)網路報:以提供全國性新聞報導服務之電子報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二、臨時採訪證:雜誌社、國外新聞媒體等臨時申請採訪,應憑證換發,限當日有效。
第 5 條
本會採訪證不得轉借或影印使用,如有遺失,應即通知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補發,事後尋回原證時,亦須交由本會作廢。
第 6 條
各電子媒體如需進行現場直播,應事先徵得本會秘書處公共關係室之同意,並應於指定地點進行。
第 7 條
為維護大會會場秩序,媒體記者應於指定地點採訪。大會進行時,不得進入會場。
第 8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會採訪時,應遵守本會相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第 9 條
本會未開放採訪之區域,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 10 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會相關人員得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或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進入本會採訪或註銷其採訪證件。
第 11 條
本規則經秘書長擬訂,提報主席團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