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漁會信用部設立許可證收費標準
民國 110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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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申請核、換或補發設立許可證相關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所訂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