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民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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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對傳播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特依據
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局專業獎章分為國際傳播專業獎章及文化傳播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
章)。
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
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學術研究,其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
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傳播交流工作,促進國際瞭解,具重大
貢獻。
(四)從事國際傳播業務績效卓著,為國家爭取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
之具體事蹟。
二、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促進我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之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二)其他對我國在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產業,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
蹟。
非前項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章)。
傳播事業從業人員、行政人員及傳播學術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
別頒給國際傳播專業獎章或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國際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國際傳播事業及國際傳播工作有特殊貢獻或資深具勛績。
(二)從事有關國際傳播之學術研究,其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
確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效。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傳播交流工作,促進國際瞭解,具重大
貢獻。
(四)從事國際傳播業務績效卓著,為國家爭取重大權益,或有享譽國際
之具體事蹟。
二、文化傳播專業獎章:
(一)對促進我國出版、廣播、電視、電影之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二)其他對我國在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產業,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
蹟。
非前項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獎章除由本局主動頒給外,並得由本局洽請我政府機關與其駐外單位、
國內新聞事業、學術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推薦候選人,填具具體事蹟表及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頒給之。具體事蹟表格式,依附件
一之規定。
國內新聞事業、學術團體及其他民間團體推薦候選人,填具具體事蹟表及
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本局審查通過後頒給之。具體事蹟表格式,依附件
一之規定。
第 4 條
本獎章及附頒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件二及附件三之規定。
第 5 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頒中文或英文證書。
第 6 條
本獎章採襟綬,由本局以公開儀式頒給。
第 7 條
受獎人死亡,本獎章得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
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定順序之親屬接受。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