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96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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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