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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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課、室及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課。
二、環境維護課。
三、遊憩服務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行政室。
七、管理站。
一、企劃經理課。
二、環境維護課。
三、遊憩服務課。
四、保育研究課。
五、解說教育課。
六、行政室。
七、管理站。
第 5 條
企劃經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及使用管制之研擬。
四、本區域內用地之取得。
五、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六、國家公園法規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八、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
九、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第 6 條
環境維護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暨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暨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管理及違章建築之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核發。
六、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第 7 條
遊憩服務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收費站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五、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六、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管理。
七、本區域內有關生態旅遊推動。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一、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二、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
三、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四、各遊客服務中心與收費站之經營管理及督導。
五、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六、本區域內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管理。
七、本區域內有關生態旅遊推動。
八、其他有關遊憩服務事項。
第 8 條
保育研究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
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之野生動物及植物復育計畫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之執行。
八、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
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人文史蹟之調查、登錄、研究及管
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之野生動物及植物復育計畫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本處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六、本區域內保育觀測研究站之管理。
七、進入生態保護區入園許可之執行。
八、本區域內違法盜採、盜獵、盜伐等危害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
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第 9 條
解說教育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與環境教育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與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及遊客解說服務。
六、國家公園環境教育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解說教育事項。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一、文書、總務、資訊、研考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管理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站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之管理事項。
一、站域內自然資源之維護、保育及巡查。
二、站區域內有關文化古蹟之維護管理。
三、站區域內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站區域內遊客服務中心及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站區域內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其他有關站區域內之管理事項。
第 14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自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施行。